



第一部分總則
第1條職業教育的目標與概念
第1款本法所指的職業教育包括職業預備教育、(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職業進修教育以及改行職業教育。
第2款職業預備教育的目標是通過傳授獲得職業行動能力所需的基礎內容,從而使學習者進入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職業教育。
第3款職業教育旨在針對不斷變化的勞動環境、通過規范的教育過程傳授從事合格的職業活動必需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職業行動能力)。它還應為獲得必要的職業經驗提供可能性。
第4款職業進修應在以下方面提供相應可能性:
1.通過適應性進修保持和更新職業行動能力,或者
2.通過以傳授高級職業資格為目的的進修拓展職業行動能力,并實現職業晉升。
第5款改行職業教育應傳授從事另一職業的能力。
第2條職業教育的學習地點
第1款職業教育在以下地點進行:
1.經濟界的企業,經濟界以外特別是公共服務、自由職業從業者的同類機構以及家庭(企業型職業教育);
2.在開展職業教育的學校(學校型職業教育)以及;
3.學校型職業教育和企業型職業教育以外的職業教育機構(企業外職業教育)。
第2款第1款所指的學習地點在職業教育實施中相互合作(學習地點合作)。
第3款在符合教育目標的情況下,職業教育的部分內容可以在國外進行學習。國外學習的總時間不得超過職業教育條例所確定的教育年限的1/4。
第3條適用范圍
第1款本法適用于在隸屬各州學校法律規范范疇的職業教育類學校以外實施的所有職業教育。
第2款本法不適用于:
1.在《高等學校框架法》及州高等學校法律基礎上通過以傳授職業資格為目的的或類似的高校課程方式進行的職業教育;
2.基于公法聘用關系的職業教育;
3.在按《旗幟權利法》懸掛聯邦德國國旗的遠洋貨輪上的職業教育,小型遠洋作業捕撈船只或近海作業捕撈船只除外。
第3款針對《手工業條例》所規范的職業而開展的職業教育,應適用《手工業條例》的相應規定,本法第4至第9條、第27至49條、第53至70條、第76至80條以及第101條第1款中第1至4點以及第6至10點不適用于此。
第二部分職業教育
第一章職業教育
第一節職業教育的規范,教育職業的認可
第4條教育職業的認可
第1款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代表國家對教育職業予以認可,并依照第5條的規定頒布職業教育條例,為規范統一的職業教育奠定基礎。
第2款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只能依據相應的職業教育條例開展教育。
第3款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以外的教育職業,只要不是以準備繼續進入高一級教育為目的,不得對18歲以下的青少年進行教育。
第4款如某一教育職業的職業教育條例取消或者修改,已有的職業教育關系延用該條例取消或修改前的規定,對前述職業教育條例做出改變的相應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5款主管的專業部門出臺新職業教育條例時,提前就相應方案通知各州并吸納其參加協商。
第5條職業教育條例③
第1款職業教育條例須確定:
1.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名稱;
2.學制,應最長不超過3年,最短不少于2年;
3.職業教育內容的最低要求(教育職業描述):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
4.關于所傳授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的內容與時間安排的說明(職業實踐教育框架計劃);
5.考試要求。
確定第1款第3點中的技能、知識和能力時要特別重視技術和數字化發展。
第2款職業教育條例還可就以下作出相應規范:
1.職業教育可按照在內容與時間上予以特別安排且層次遞進的等級進行;每級教育結束后頒發相應教育文憑,從而既可從事第1條第3款意義上的合格的職業活動,又可進入下一級的職業教育(分級教育);
2.畢業考試可采取時間上分開的兩個部分進行;
2a.在第2點所述情形下,學習者雖然未能通過針對某一三年制或三年半學制職業教育的畢業考試,且該教育為同一職業的兩年制教育的接續教育,但在畢業考試的第一部分中至少達到及格成績,可獲得兩年制教育職業的畢業文憑;
2b.學習者從某一兩年制的職業教育畢業后,如繼續接受該教育職業的三年制或三年半制職業教育,免除畢業考試的第一部分或者中期考試;
3.如職業教育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相應教育職業的職業教育可不受第4條第4款限制,在對已完成的教育時間折算后繼續進行;
4.學習者在其他職業教育中學習并畢業,其接受教育的時間應完全或者部分折算到由相應職業教育條例規范的職業教育的教育期限中;
5.除第1款第3點所描述的教育職業概況之外,還可傳授附加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從而補充或拓展職業行動能力;
6.如果且只要職業教育需要,職業教育的部分內容可以在實踐教育機構以外的合適場所進行(跨企業職業教育)。
在第1句第2a點情況下需要學習者提出申請。在第1句第4點情況下需要職業教育合同雙方達成相應協議。在條例制定程序框架內,應隨時檢驗第1、2、2a、2b及第4點相應規定的意義及實施可能性。
第6條新教育形式與考試形式的試驗
為開發和試驗新的教育形式與考試形式,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批準以特例形式在第4條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5條、第37條和第48條規定之外開展職業教育或考試。這些特例可僅限于一定類型與數量的實踐教育機構范圍內存在。
第7條職業預備教育計入規定教育期限的折算
第1款州政府可在聽取州職業教育委員會意見后,以法規形式確定,在職業教育類學校的教育或在其他機構的職業教育可全部或部分計入教育期限。州政府可通過法規將此項權力轉授予州最高機關。法規可要求,教育時間的折算需由學習者和教育提供者共同申請。
第2款如未頒布第1款所述的相應法規,相關主管機構可以基于個案進行折算。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可以就教育時間折算的具體辦法制定相應建議。
第3款折算此前職業教育學習時間需要學習者與其教育提供者共同提出申請。申請提交給相應主管機構。也可只對允許的最高折算時長的一部分提出申請。
第4款折算的教育時間須以整月為單位計算,并可被6除盡。
第7a條非全時制職業教育
第1款職業教育可以通過非全時制形式進行。職業教育合同中應就全部教育限期內或者職業教育過程中某一特定時期內縮減每天或每周學習時間達成一致。每天或每周教育時間的縮減不得超過一半。
第2款非全時制職業教育應相應延長教育期限,但最長不超過職業教育條例針對以全時制學習形式進行的相應職業教育所規定的教育期限的1.5倍。非全時制職業教育的教育期限按整月計算。第8條第2款不受此影響。
第3款根據學習者要求,教育期限可以超出第2款第1句規定的最長時限予以延長,至下次畢業考試為止。
第4款按第36條第1款規定申請將職業教育合同登記到非全時制職業教育的職業教育關系檔案時,可以與第8條第1款所述縮短職業教育教育期限的申請一并進行。
第8條教育期限的縮短或延長
第1款如可預見,職業教育目標可在更短時限內完成,職業教育主管機構應根據學習者與教育提供者共同申請縮短職業教育期限。
第2款如為實現教育目標確有必要延長教育期限,作為特例,主管機構可根據學習者申請延長教育期限。在做出延長決定前,須聽取教育提供者的意見。
第3款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可以就縮短或延長職業教育期限的具體辦法制定相應建議。
第9條規制職權
如無其他規定,主管機構在本法范圍內負責管理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二節職業教育關系
第一小節職業教育關系的確立
第10條合同
第1款招收他人接受職業教育者(教育提供者),須與學習者簽訂職業教育合同。
第2款如職業教育合同對其性質及目的未做明確說明,且本法未做其他規定,針對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及法律原則同樣適用于職業教育合同。
第3款如法定代理人與其子女簽署職業教育合同,則雙方不受《民法典》第181條禁令的約束。
第4款教育提供者在招收學習者或為其提供教育方面存在資質缺陷,不影響職業教育合同的效力。
第5款為履行合同確定的教育提供者的義務,只要各教育階段及整個教育時間內的責任得以保證,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可在一個教育聯合體內合作(聯盟式職業教育)。
第11條合同文本
第1款教育提供者須在商定職業教育合同后立即、最遲在職業教育開始前,依據第2句要求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的基本內容;不允許使用電子版形式。合同應至少包含:
1.職業教育的形式、內容和時間安排及職業教育目標,特別是教育應針對的職業活動;
2.職業教育的開始時間和教育過程持續時間;
3.實踐教育機構外的教育措施;
4.每天的常規教育時間;
5.試用期限;
6.報酬支付與金額;
7.休假時長;
8.解除職業教育合同的條件;
9.以通用形式對適用于該職業教育關系的勞資合同、企業協議和公共服務協議④的提示;
10.依據第13條第2句第7點所述的職業教育記錄證明的形式。
第2款合同由教育提供者與學習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
第3款教育提供者須在合同簽署后立即向學習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具一份文本。
第4款第1款至第3款同樣適用于職業教育合同的更改。
第12條無效協議
第1款限制學習者在其結束職業教育關系后從事其職業活動的協議無效。但這不適用于學習者在結束其職業教育關系前六個月以內承諾履行在職業教育關系結束后與教育提供者達成勞動關系的義務的情況。
第2款有關如下內容的協議無效:
1.學習者為職業教育支付補償金的義務;
2.違約金;
3.取消或限制獲得損失賠償的權利;
4.以總額形式確定損失賠償金額。
第二小節學習者的義務
第13條職業教育期間的行為
學習者須努力獲取實現教育目標所必需的職業行動能力。學習者特別須承擔的義務:
1.認真完成其職業教育范圍內所委托的任務;
2.依據第15條有關允許離崗學習的規定參加所有教育措施;
3.聽從教育提供者、企業培訓師或其他有指令權人員的指示;
4.遵守針對實踐教育機構的制度;
5.愛護工具、機器和其他設備;
6.保守企業和商業秘密;
7.填寫書面或電子版的職業教育記錄證明。
第三小節教育提供者的義務
第14條職業教育
第1款教育提供者應:
1.致力于為學習者傳授實現教育目標必要的職業行動能力,按照教育目的所提供的形式有計劃地從時間和內容上系統安排并實施職業教育,使教育目標在預定的教育時間內得以完成;
2.親自開展或明確委托企業培訓師開展職業教育;
3.免費為學習者提供參加職業教育及中期和畢業考試所必需的教育用品,特別是工具、材料以及專業文獻,即便畢業考試在職業教育關系結束之后進行;
4.督促學習者去職業學校學習;
5.致力于促進學習者的個性發展,使其在道德和身體方面不受損害。
第2款教育提供者督促學習者按第13條第2句第7點填寫職業教育記錄證明,并定期檢查。應給予學習者在崗期間填寫職業教育記錄證明的機會。
第3款教育提供者只能讓學習者做符合教育目的并適合其體力的工作。
第15條離崗、折算
第1款學習者赴職業學校參加9點前開始的課程學習時,教育提供者不得讓其從事企業勞動。在以下情況,應準予其離崗:
1.參加職業學校課程學習;
2.以職業學校學習日形式參加每周一次的職業學校學習,每天5個課時以上,每課時至少45分鐘;
3.以職業學校學習周形式按計劃參加集中授課學習,每周至少25課時,最少為5天;
4.參加因公法性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在實踐教育機構之外舉行的考試和教育措施;
5.畢業考試的筆試之前的工作日。
第2句第3點所述情況下,允許另外開設每周最多2小時的企業教育活動。
第2款以下情況計入學習者的職業教育時間
1.第1款第2句第1點所述的職業學校課程時間,含休息時間;
2.第1款第2句第2點所述的職業學校學習日,按每天平均職業教育時間計算;
3.第1款第2句第3點所述的職業學校學習周,按每周平均職業教育時間計算;
4.第1款第2句第4點所述的離崗參加考試及相應教育措施學習時間包含休息時間;
5.第1款第2句第5點所述的離崗,按每天平均職業教育時間計算。
第3款18歲以下的學習者適用《青少年勞動保護法》。
第16條證書
第1款教育提供者在職業教育關系結束時應為學習者出具書面證書。證書不得以電子版形式出具。教育提供者如不親自進行教育,則企業培訓師也應在證書上簽字。
第2款證書須包括職業教育的種類、時長和目標及學習者所獲得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的說明。根據學習者的要求,還須包括關于其行為和成績的說明。
第四小節報酬
第17條獲得報酬的權利與最低報酬標準
第1款教育提供者應為學習者提供適當報酬。報酬金額隨職業教育的持續至少每年予以提高。
第2款報酬如低于以下每月最低標準,即違反了其提供報酬的適當性原則:
1.職業教育第一學年:
a.職業教育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始的,515歐元;
b.職業教育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始的,550歐元;
c.職業教育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始的,585歐元;
d.職業教育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開始的,620歐元;
2.職業教育第2學年,在第1點規定的職業教育起始的當年額度基礎上增加18%;
3.職業教育第3學年,在第1點規定的職業教育起始年額度基礎上增加35%;
4.職業教育第4學年,在第1點規定的職業教育起始年額度基礎上增加40%。
第1句第1點所述的最低報酬額度每年1月1日前進行更新,2024年1月1日前進行第一次更新。更新后的額度等于通知當年之前兩個日歷年依據第88條第1款第1句第1點第g項規定所統計的職業教育報酬的算術平均數。由此產生的金額按照四舍五入原則以整數計算。聯邦教育與研究部應最晚于每個日歷年11月1日在聯邦法律公報上公布適用于下一日歷年度的第1句第1至第4點所述的最低報酬額度。依據第2至第5句更新的職業教育第一學年的最低報酬數額,適用于更新目標年
開始的職業教育。基于這一額度,計算第1句第2至4點所述的第二至第四學年職業教育報酬增加額。
第3款《勞資協議法》第3條第1款中適用于教育提供者的集體性勞資協議規定的報酬額度也被視為適當的,即便依據這一規定報酬額度低于第2款所述的相應最低報酬。依據第1句所建立的集體性勞資協議到期后其規定的報酬對于已經在此前確立的職業教育關系依然符合適當性原則,直到這一規定被新的或替代性的集體性勞資協議所替代。
第4款在職業教育關系屬于集體性勞資協議約束范圍的情況下,即便教育提供者不受這一集體性勞資協議約束,如果雙方商定的報酬額度雖然不低于上述第2款所規定的最低數額,但低于集體性勞資協議規定的報酬額度的幅度超過20%,一般也被視為不適當。
第5款非全時制職業教育情況下,職業教育報酬可以低于依據第2款至第4款規定須保證的報酬額度。如果報酬削減幅度超過每日或每周勞動時間的縮減幅度,則這一報酬被視為不適當。
第6款實物福利可以依據《社會法典》第四卷第17條第1款第1句第4點確定的實物價值額度計入職業教育報酬總額,但不得超過報酬總額的75%。第7款學習者超過約定的每日常規職業教育時間之外為教育提供者付出的工作應特別予以補償或通過給予相應的業余時間予以補償。
第18條報酬計算與按期支付
第1款報酬按月計算。按天計算報酬時每月以30天計。
第2款教育提供者最晚于每個日歷月最后一個工作日支付學習者當月報酬。
第3款即便教育提供者不受《勞資協議法》第3條第1款所述集體性勞資協議的報酬規定約束,亦有義務為其聘用的學習者最晚于上述第2款所述的時間支付報酬,報酬額度不低于依據第17條第2款第1句規定適用于職業教育起始時間的最低報酬額度。第1句適用于非全時制職業教育,報酬額度應當至少符合勞動時間縮減后的勞動時間占比。
第19條報酬的繼續支付
第1款以下情況下,應繼續向學習者支付報酬:
1.離崗期間(見第15條);
2.繼續支付最多六周的報酬,如學習者:
a.已做好接受職業教育準備,但該職業教育被取消,或
b.出于其他的學習者本人原因但本人無過失而受阻,導致無法履行其由職業教育關系產生的義務。
第2款如學習者在應繼續支付報酬的時間內出于正當理由不能領受實物報酬,應依據實物折合現金的價值(第17條第6款)補償支付。
第五小節教育關系的起始與終止
第20條試用期
職業教育關系自試用期開始確立。試用期須至少一個月,最長可為期四個月。
第21條終止
第1款職業教育期滿后,職業教育關系終止。在分級教育情況下,最后一級教育期滿后,職業教育關系終止。
第2款如學習者在教育期限結束前通過畢業考試,職業教育關系隨考試委員會公布考試成績而終止。
第3款如學習者未通過畢業考試,職業教育關系應根據其要求延長至下一次補考,最多延長一年。
第22條解除
第1款試用期內,可隨時解除職業教育關系,無需遵守解除職業教育關系通知期的限制。
第2款試用期滿后,解除職業教育關系只能:
1.由于某種重要原因,無需遵守解除職業教育關系通知期的限制;
2.由學習者提出,并遵守為期四周的解除職業教育關系通知期,如其打算放棄該職業教育或打算接受其他職業領域的教育。
第3款解除職業教育關系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第2款所列情況下均須說明解除的理由。
第4款出于某種重要原因而解除職業教育關系,須在有權解除職業教育關系的一方獲悉所依據的事實不超過兩周的情況下進行,否則無效。在解除職業教育關系無效情況下,如規定的和解程序已在法庭外機構進行,則解除職業教育關系通知期自和解程序結束起計算。
第23條提前終止職業教育關系的賠償
第1款如試用期滿后提前解除職業教育關系,則教育提供者或學習者中的一方可以向對解除職業教育關系負有責任的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第22條第2款第2點不適用于此。
第2款賠償要求須在職業教育關系終止后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無效。
第六小節其他規定
第24條繼續工作
一旦學習者在其職業教育關系結束后馬上被雇用,且未就此明確達成協議,則視為其與原教育提供者確立了無限期的勞動關系。
第25條不可更易性⑤
與本法此部分規定不一致的不利于學習者的協議無效。
第26條其他合同關系
企業聘用以獲取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或職業經驗為目的人員,即便不是對其進行本法意義上的職業教育,只要未與其達成勞動關系,本法第10至16條,第17條第1、6、7款,第18至23條及第25條對上述人員除以下附加提示外仍然有效:可縮短其法定試用期,可不與其簽署合同,如在其試用期滿后提前解除合同關系,可不遵守本法第23條第1款第1句之規定,即可不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節實踐教育機構與教育人員的資質
第27條實踐教育機構的資質
第1款以下條件下,方可招收學習者并對其實施實踐教育:
1.實踐教育機構的類型和設施適合實施職業教育,且
2.學習者的數量與職業教育崗位的數量或與從業專業人員的數量能保持適當比例,不妨害職業教育的其他情況除外。
第2款實踐教育機構不能完全傳授必要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情況下,如可通過該機構之外的其他教育措施進行彌補,則仍為合格機構。
第3款實施農業包括農村家庭經濟類職業教育的實踐教育機構,只有經州法律法規所確定的主管部門認可為實踐教育機構的情況下,其類型和設施才是適合的。聯邦食品與農業部可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確定實踐教育機構的規模、設施和經營狀況的最低要求。
第4款實施家庭經濟領域職業教育的實踐教育機構,只有經州法律法規確定的主管部門認可為實踐教育機構的情況下,其類型和設施才是適合的。聯邦經濟與能源部可以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確定實踐教育機構的規模、設施和經營狀況的最低要求。
第28條教育提供者與企業培訓師的資質
第1款只有個人條件具備相應資質者,才能招收學習者;只有具備相應個人和專業資質者,才能對學習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2款不具備專業資質者或不親自實施職業教育者,只有其雇用了個人和專業資質合格的企業培訓師并由其在實踐教育機構負責任且符合基本要求地直接傳授教育內容,才能招收學習者。
第3款在企業培訓師承擔責任的基礎上,其他雖不是企業培訓師但具備第30條所述特別條件以外傳授教育內容所必需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且個人資質合格的人員也可以參與職業教育。
第29條個人資質
以下人員從個人條件方面不具備所要求的資質:
1.不允許雇傭兒童和青少年者,或
2.一再或嚴重違反本法或依據本法頒布的法令或規定者。
第30條專業資質
第1款具備教授職業教育規定內容所必需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以及職業與勞動教育學技能、知識和能力者,專業資質合格。
第2款具備必需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者應當實際從事其職業適當時間,并:
1.通過與教育職業相應專業方向的畢業考試;
2.在一所實踐教育機構或相關考試機構通過國家認可的考試,或在一所國立或國家認可的學校通過與教育職業相應的專業方向的畢業考試;
3.在與教育職業相應的專業方向通過一所德國高等學校的畢業考試,或
4.在國外獲得與教育職業相應的專業方向的教育畢業證書,且該證書的同等價值依據《職業資格確認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獲得確認。
第3款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專業部門可以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確定上述第2款第2點中哪些教育職業的哪些考試為國家所認可。
第4款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專業部門可以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做出相應規定,在不同于第2款的情況下,滿足專業資質必需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者只能是:
1.滿足第2款第2點或第3點的條件并實際從事其職業適當時間者,或
2.滿足第2款第3點的條件并實際從事其職業適當時間者,或
3.獲準從事自由職業者或在公共服務領域里的從業者。
第5款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在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確定所獲取的職業教育學和勞動教育學方面的技能、知識和能力須另行證明,并對相關證明措施的內容、范圍和結業證書做出相應規定。
第6款州法律法規確定的主管部門可在聽取主管機構的意見后,取消不具備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條件者的專業資質。
第31條歐洲條款
第1款在第30條第2款和第4款的情況下,滿足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5年9月7日頒布的第2005/36/EG號《關于職業教育資格認定的準則》(歐盟官方公報,L系列第255號,第22頁)有關職業資格認定的條件者,如其已在適當時間實際從事該職業,可視為在專業資質方面具備所需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第30條第4款第3點不受此影響。
第2款基于第1款中所述準則中第14條所列出的前提條件對職業資格的認定,可與以下掛鉤,即申請者先完成為期最多三年的適應性課程或參加資質考試。
第3款前款所述認定結果由主管機構決定。主管機構可就適應性課程及資質考試做出相應規定。
第31a條其他外國前期資格
第30條第2款及第4款所述情形下,滿足《職業資格認定法》第2條第1款及第9條規定的前提條件但未在歐盟其他成員國、歐洲經濟區締約國或瑞士取得相應能力證明者,如其具備適當時間實際從事該職業的經驗,即具備該專業所需的能力、知識和技能。第30條第4款第3點不受此影響。
第32條資質監督
第1款主管機構應實施監督,確保實踐教育機構本身具備相應資質且其人員具備相應的個人和專業資質。
第2款一旦發現資質缺陷,如其缺陷可以彌補且對學習者不造成危害,主管機構應要求教育提供者限期彌補其缺陷。如資質缺陷不可彌補,或可能對學習者造成危害,或缺陷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彌補,主管機構應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州法律法規確定的主管部門。
第33條禁止聘用學習者與實施職業教育
第1款如實踐教育機構不具備或不再具備第27條規定的相應條件,州法律法規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聘用學習者和對其進行教育。第2款不具備或不再具備個人和專業資質者,州法確定的主管部門可禁止其聘用學習者和實施職業教育。
第3款除第29條第1點所述情況外,做出禁止決定前應聽取相關方及主管機構意見。
第四節職業教育關系檔案
第34條建檔、管理
第1款主管機構應為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建立和管理職業教育關系檔案。職業教育關系須進行登記并列入職業教育關系檔案。此登記對學習者免費。
第2款每個職業教育關系案例登記的基本內容包括:
1.學習者的姓名、出生日期、通訊地址;
2.學習者的性別、國籍、普通教育證書、此前接受職業預備教育或職業基礎教育、(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以及此前接受的高校教育,如涉及認可和折算此前已畢業的本法或《手工業條例》規范的雙元制職業教育學習成果,還應包括針對繼續接受職業教育的合同以及此前學習的教育職業;
3.學習者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通訊地址;
4.教育職業包括專業方向;
5.職業教育嵌入式雙元制高校課程框架內(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所嵌入的職業教育;
6.教育合同簽署日期、學制、試學時限、教育期限縮減情況、非全時制學習的安排;
7.職業教育合同簽署時商定的每個學年職業教育報酬額度;
8.職業教育合同確定的職業教育起始和結束日期,提前解除職業教育關系的日期;
9.針對主要由公共經費資助的,特別是基于《社會法典》第三卷相關規定資助的職業教育關系,其資助方式;
10.教育提供者的姓名、通訊地址以及實踐教育機構的通訊地址及官方鄉鎮編碼、所屬經濟行業、依據《社會法典》第四卷第18k條第1款規定確定的企業編號,如涉及公務服務領域,則包括公共服務歸屬范圍;
11.企業培訓師的姓名、性別及其專業資質的類型。
第35條登記、修改、刪除
第1款職業教育合同及其基本內容的修改須在職業教育關系檔案中予以登記,如果:
1.職業教育合同符合本法及教育條例;
2.企業培訓師的個人和專業資質及實踐教育機構的資質均已滿足聘用和教育學習者的條件,且
3.18歲以下的學習者出具依據《青少年勞動保護法》第32條第1款中要求的首次體檢的書面證明。
第2款如不具備登記條件及相關缺陷未依據第32條第2款予以彌補,可拒絕或取消登記。如學習者最遲在登記參加中期考試或畢業考試第一部分之日,未按《青少年勞動保護法》第33條第1款提交首次身體復查⑥書面證明,或相關缺陷未按本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予以彌補,登記也應予以取消。
第3款為改善職業教育推介效果、提高職業教育推介統計的可靠性和時效性以及增強職業教育市場崗位供求狀況判斷的準確性,依據第34條第2款第1、4、8及10點所收集的數據提供給聯邦勞動署。在轉交數據時須采取符合相應技術水平的數據保護和數據安全措施,這些措施須同時符合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2016年4月27日頒布的第2016/679號《關于在處理個人相關數據中保護自然人、促進數據交換自由以及取消歐盟第95/46/EG號準則的條例》(歐盟官方公報,2016年5月4日L系列第119號,第1頁)第24,25及32條的規定,從而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完好性及可溯性。
第36條申請與告知義務
第1款教育提供者須在職業教育合同簽署后立即申請在職業教育關系檔案中登記。申請可以書面或電子版方式提交;須隨附簽字合同的副本一份。對包含第11條第1款第2句第1點內容的企業實踐教育計劃,如已提交給主管機構,可做關聯說明。教育合同基本內容的改動同樣適用于此。
第2款應主管機構要求,教育提供者及學習者有義務向其報告第34條規定的登記所必要的事實。
第五節考試
第37條畢業考試
第1款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須進行畢業考試。畢業考試不通過者可以補考兩次。如畢業考試分為時間上分開的兩部分進行(分期畢業考試⑦),畢業考試的第一部分不能單獨進行補考。
第2款考生獲得頒發的考試證書。應教育提供者要求,向其轉交學習者畢業考試的成績。如畢業考試以分期畢業考試形式進行,須書面通知考生其考試第一部分的成績。
第3款基于學習者申請,為其考試證書附加一份英文和一份法文翻譯件?;趯W習者申請,可在證書上注明其職業學校成績測試的成果。學習者在申請中須附加其職業學校成績測試的相應證明。
第4款學習者參加畢業考試免費。
第38條考試內容
畢業考試旨在確定考生是否已獲得職業行動能力??荚囍?,考生須證明其掌握必需的職業技能,具備必要的職業知識和能力,并學會職業學校職業教育的主要內容??荚囈月殬I教育條例為基礎。
第39條考試委員會、考官小組
第1款主管機構須為實施畢業考試成立考試委員會。多個主管機構可在其中的一個主管機構建立共同的考試委員會。
第2款考試委員會或第42條第2款所述的考官小組對考試成績做出評價。
第3款考試委員會或第42條第2款所述的考官小組評價非口試形式進行的單項考試的成績時可請第三方特別是職業學校提出評估意見。在進行第三方評議時,應對基本過程做出紀錄,并記錄與評價有關的事實。
第40條人員組成,任命
第1款考試委員會由至少三名委員組成。委員須熟悉其所負責的考試領域并適合參與考試事務。
第2款考試委員會由以相同數額的雇主和雇員方代表及至少一名職業學校教師作為委員組成。雇主及雇員代表應至少占委員總數的2/3。各委員配備代理委員。
第3款委員由主管機構任命,最多任期5年。雇員代表根據主管機構所屬管轄區已有的工會或以社會和職業政策為宗旨的獨立聯合組織的推薦任命。職業學校教師委員由主管機構與學校監管機關或其指定的機構協商一致后任命。如在主管機構確定的適當期限內無法推薦出委員或推薦的委員數量不夠,則主管機構可在其職責范圍內酌情自行任命?;谥匾碛?,并在聽取參與其任命過程的各方意見后,主管機構可罷免相關考試委員會委員。第1至5句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各代理委員。
第4款主管機構可任命其他考官參加第42條第2款所述考官小組的工作。任命其他考官可以限于特定的考試領域或專業領域。第3款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此。
第5款有權提名考試委員會成員的機構應被告知擬設立的考試委員會的數量和各委員會人員規模,以及需提名的其他考官的人數。主管機構通知提名機構有關其提名的委員、代理委員以及其他考官人選中獲得任命的具體情況。
第6款考試委員會及考官小組的工作是榮譽性工作。以現金形式的墊款及所占用時間,如沒有來自其他方面的補償保障,應為其支付適當資金補償,具體金額由主管機構報州最高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對于占用時間的補償應至少依據《司法報酬及司法補償法》現行版本第16條規定進行。
第6a款在以下情況下,雇主應免除考官的工作任務:
1.考官合規履行根據本法所指派的任務所必需,并且
2.考官履職不與企業重要事由產生沖突。
第7款只有在無法任命足夠數量的考試委員會委員時,才可以偏離第2款的規定。
第41條主席、決議權、表決
第1款考試委員會選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以及另外一名委員擔任副主席。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不應來自同一委員群體。
第2款委員總數2/3且至少3人參加表決,考試委員會方可做出決議。委員會根據表決票的多數意見做出決議。表決票數相等時,以主席委員表決票為準。
第42條決議,畢業考試評價
第1款考試委員會就以下事宜做出決議:
1.由其親自評價的單項考試成績的評分;
2.考試總成績的評分;
3.是否通過畢業考試。
第2款主管機構可以在與考試委員會全體委員協商一致基礎上委托考官小組進行考試并對考試成績做出評價結論。第40條第1款及第2款和第41條第2款規定相應適用于考官小組的組成以及考官小組內部協商??脊傩〗M成員可以是考試委員會委員或其代理委員及由主管機構依據第40條第4款任命的其他考官。
第3款主管機構在考試之前就考官小組的構成、小組成員及其代理成員做出決定。同一考官可以作為多個考官小組成員。如果多項考試成績相互關聯而且成績的評價只能統一進行,則這些考試的成績必須由同一批考官評價。
第4款依據第47條第1款第2句所編制或挑選的問答選擇題,如果考題編制委員會或考題選擇委員會確定了相應正確答案,可以進行自動化評價??荚囄瘑T會應接受自動化評價的結果。
第5款考試委員會或考官小組經協商一致后,可通過委托其中兩名成員對考試成績分別獨立做出評價的方式來進行那些成績評價不依賴于評價者本人在場參加考試過程的單項書面考試或其他考試。如該兩名考官基于考試條例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的評分相互差距不超所獲分數的10%,則最后得分為兩名考官評分分值的平均數值。如差距大于上述百分比,最后評分則由此前確定的另外一名考試委員會或考官小組成員確定。
第6款如相關職業教育條例做出規定,學習者在兩年制的職業教育中成功畢業,可以免于參加接續的三年制或三年半制職業教育的畢業考試第一部分的考試。在此情況下,考試委員會直接將兩年制職業教育的畢業考試結果作為基于該兩年制職業教育的三年制或三年半制職業教育畢業考試第一部分的成績。
第43條畢業考試的準入
第1款滿足以下條件者,準許參加畢業考試:
1.按規定的教育期限完成職業教育或不晚于畢業考試日期后兩個月結束其教育期限;
2.已參加規定的各項中期考試且出具由學習者和企業培訓師共同簽字的第13條第2款第7點所述的職業教育記錄證明,并且
3.職業教育關系已在職業教育關系檔案中登記或雖未登記,但并非出于學習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原因。
第2款在職業教育類學校或其他職業教育機構完成與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相當的職業教育課程者,也準許參加畢業考試。職業教育課程與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相當,如該課程:
1.在內容、要求和時間上與相關教育條例具有同等價值;
2.系統地,特別是在內容和時間安排的框架內實施,并且
3.通過學習地點的合作保障適當比例的專業實踐教育。
第44條分期畢業考試的準入
第1款如畢業考試以分期畢業考試形式進行,考試準入須分別單獨做出決定。
第2款完成職業教育條例規定所要求的相應期限的職業教育并滿足第43條第1款第2及第3點者,準許參加畢業考試第一部分。
第3款滿足以下條件者,準許參加畢業考試的第二部分:
1.滿足第43條第1款規定條件,并已參加畢業考試第一部分;
2.依據第5條第2款第1句第2b點所述的相應法規免于參加畢業考試第一部分,或
3.出于非本人原因而未參加畢業考試第一部分。
第1句第3點情況下,畢業考試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一并進行。
第45條特殊情況下的畢業考試準入
第1款如學習者的成績可提供足夠證明,且在聽取教育提供者及職業學校意見后,可允許學習者在結束規定期限的職業教育之前參加畢業考試。
第2款如可證明其在所考試的職業的從業時間至少為學制規定時間一倍半者,應準許其參加畢業考試。在其他相關教育職業接受教育的時間也可作為從業時間計算。如申請者出具相應證書或以其他方式有根據地證實其已獲得職業行動能力,也可完全或部分不考慮第1句所規定的最短時限證明,準許其參加考試。對外國頒發的教育證書及在國外的從業時間在此方面應予以考慮。
第3款如聯邦國防部或其指定機構出具書面證明,證明申請者已獲得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從而為參加考試提供了充足理由,則依據第2款第3句的規定,準許現役軍人及退役軍人參加畢業考試。
第46條針對考試準入的決定
第1款主管機構就畢業考試準入做出決定。如其認為考試申請者不符合準入條件,則由考試委員會做出決定。
第2款如學習者曾享受休產假權利,不得以此作為不利因素影響有關其考試準入的決定。
第47條考試條例
第1款主管機構應頒布畢業考試的考試規章??荚囈幷马毥浿葑罡咧鞴懿块T批準。
第2款考試條例須對準入、考試安排、評價標準、考試證書頒發、違反考試條例的后果及補考做出規定??荚嚄l例還可規定,由主管機構跨地區或通過命題委員會確定或選定的考題,只要其是依據第40條第2款原則組成的命題委員會確定或選定的,則應當予以接受。
第3款在第73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聯邦內政、建設與家園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頒布考試條例。聯邦內政、建設與家園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可通過相應法規將第1句所述權力轉授予其指定的主管機構。
第4款在第73條第2款所述情況下,主管的州政府以法規形式頒布考試條例。州政府可通過相應法規將第1句所述權力轉授予其指定的主管機構。
第5款在第71條第8款所述情況下,如州相關部門被確定為主管機構,則由主管州政府以法規形式頒布考試條例。州政府可通過相應法規將第1句所述權力轉授予其指定的主管機構。
第6款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頒布有關考試條例的指導原則。
第48條中期考試
第1款職業教育過程中依據職業教育條例應進行一次中期考試,以檢查教育效果。第37至39條同樣適用于此。
第2款中期考試取消,如果:
1.相應職業教育條例規定,畢業考試以分期畢業考試形式進行,或
2.相應職業教育條例規定,畢業于某一其他職業教育的職業教育時間可以按照至少兩年的時長計入該職業教育條例規定的職業教育時間,同時職業教育合同雙方就按至少兩年時長進行折算達成一致。
第3款根據改行職業教育學習者的申請,準許其參加中期考試。
第49條附加資格
第1款第5條第2款第4點所述附加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應另行考試并予以證明。依據第37條規定所取得的考試成績不受此影響。
第2款第37條的第3和第4款、第39至42條及第47條同樣適用于此。
第50條考試證書的同等對待
第1款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可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的意見后,以法規形式確定,在本法適用范圍以外所獲得的考試證書,如其職業教育及通過該考試所證明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具有同等價值,則與通過畢業考試取得的相應文憑同等對待。
第2款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可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的意見后,以法規形式確定,在其他國家獲得的考試證書,如通過考試所證明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具有同等價值,則與通過畢業考試獲得的相關證書同等對待。
第50a條國外職業資格的同等價值
國外職業資格與通過本法規定的職業教育或職業進修考試同等對待,如其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依據《職業資格認定法》相關規定確定為具有同等價值。
第六節利益代表
第51條利益代表
第1款如學習者經常至少5人在職業學校和企業(見第2條第1款第3點)以外的同一職業教育機構接受其職業實踐教育,且他們既不具有《企業章程法》第7條規定的企業監事會及該法第60條規定的青少年與學習者代表機構的選舉權,也不具有《社會法典》第九卷第36條規定的勞資合作代表機構(即企業外學習者)的選舉權,則其可選舉一個特別的利益代表(機構)。
第2款第1款不適用于宗教團體所屬的職業教育機構及其他職業教育機構,如果這些機構已做出類似的相應規定。
第52條頒布法規的授權
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可通過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就利益代表機構的組成與工作任期、選舉的進行,特別是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判定以及參與的方式和范圍等涉及參與的問題做出規范。
第二章職業進修教育
第一節聯邦層面的進修教育條例
第53條針對高級職業資格的進修教育條例
第1款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可在和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認可以傳授高級職業資格為目標的職業教育的畢業文憑并為此頒布考試條例(進修教育條例),以此作為全國統一的以傳授高級職業資格為目標的職業教育的基礎。
第2款進修條例應規定:
1.進修教育畢業文憑名稱;
2.進修的水平層級;
3.考試的目標、內容和要求;
4.考試準入條件,及
5.考試程序。
第3款不同于第1款規定,
1.針對農業類包括農村家庭經濟類職業的進修教育條例,由聯邦食品與農業部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后頒布;
2.針對家庭經濟類職業的進修教育條例,由聯邦經濟與能源部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后頒布。
第53a條進修水平層級
第1款傳授高級職業資格的職業進修教育分為以下層級:
1.進修第一層級為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
2.進修第二層級為專業學士;
3.進修第三層級為專業碩士。
第2款每個規范進修第一層級高級職業資格的進修條例,應同時對獲得第二層級進修畢業文憑的路徑作出規范。
第53b條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
第1款通過第一層級進修考試者,獲得“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進修文憑。
第2款第一層級職業進修的進修考試要確定,考生是否:
1.進一步深化了通常在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中所獲得的技能、知識和能力,并
2.在其基于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所獲得的職業行動能力基礎上,補充了新的技能、知識和能力。
以獲得上述技能、知識和能力為目的的學習應不少于400學時。
第3款有關第一層級職業進修考試準入條件的規定,應將獲得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畢業文憑作為常規準入條件。
第4款第一層級職業進修的畢業文憑名稱以“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前加相應職業名稱形式來標注(即xx職業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⑧)。進修條例可以做出規定,這一文憑名稱前附加其他畢業文憑名稱。第一層級職業進修的畢業文憑名稱只能由以下人員使用:
1.通過第一層級職業進修的考試的人員;
2.通過針對基于聯邦或州法律法規規定而具有同等價值并頒發這一畢業文憑的職業進修的相應考試的人員。
第53c條專業學士
第1款成功通過第二層級職業進修的考試者,獲得“專業學士”進修文憑。
第2款第二層級職業進修的進修考試要確定,考生是否有能力,承擔專業性或領導職能,獨立控制、獨立實施相應組織機構的領導過程并承擔相應責任,并為此領導、管理員工。以獲得這些技能、知識和能力為目的的學習應不少于1200小時。
第3款有關第二層級職業進修考試準入條件的規定,應包括以下常規準入條件:
1.獲得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畢業文憑,或
2.獲得第一層級職業進修的畢業文憑。
第4款第二層級職業進修的畢業文憑名稱以“專業學士”前加相應職業名稱來標注(即xx職業專業學士⑨)。進修條例可以做出規定,這一文憑名稱之前附加其他畢業文憑名稱。第二層級職業進修的畢業文憑名稱只能由以下人員使用:
1.通過第二層級職業進修的考試的人員;
2.通過針對基于聯邦或州法律法規規定而具有同等價值并頒發這一畢業文憑的職業進修的相應考試的人員。
第53d條專業碩士
第1款通過第三層級職業進修考試者,獲得“專業碩士”進修文憑。
第2款第三層級職業進修的進修考試要確定,考生是否:
1.進一步深化提高了通常在準備第二層級進修考試過程中獲得的技能、知識和能力;
2.獲得必要的新的技能、知識和能力,從而有能力承擔相應組織機構的領導職能并承擔責任,或者處理新的、復雜的工作任務或專業問題,如開發新的工作流程或產品。
以獲得上述技能、知識和能力為目的的學習應不少于1600小時。
第3款有關第三層級職業進修考試準入條件的規定,應將獲得第二層級職業進修畢業文憑作為常規準入條件。
第4款第三層級職業進修的畢業文憑名稱以“專業碩士”前加相應職業名稱的形式來標注(即xx職業專業碩士⑩)。進修條例可以做出規定,這一文憑名稱前可附加其他畢業文憑名稱。第三層級職業進修的畢業文憑名稱只能由以下人員使用:
1.通過第三層級職業進修的考試的人員;
2.通過針對基于聯邦或州法律法規規定而具有同等價值并頒發這一畢業文憑的職業進修的相應考試的人員。
第53e條適應性進修教育條例
第1款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在和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認可相關進修文憑并為此頒布考試規定(適應性進修教育條例),從而為全國統一的適應性進修奠定基礎。
第2款適應性進修條例應明確:
1.進修文憑名稱;
2.考試的目標、內容和要求;
3.考試準入條件,及
4.考試程序。
第3款以下情形可不同于第1款規定:
1.針對農業包括農村家庭經濟領域的相應職業的適應性進修條例,由聯邦食品與農業部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后頒布,及
2.針對家庭經濟領域的相關職業的適應性進修條例,由聯邦經濟與能源部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后頒布。
第二節主管機構頒布的進修教育考試規章
第54條主管機構頒布的進修教育考試規章
第1款如果針對某一進修文憑既沒有頒布相應進修條例,也沒有頒布適應性進修條例,主管機構可以頒布進修考試規章。在第71條第8款所述情況下,如州相關機關被確定為主管機構,則由州政府以法規形式頒布進修考試規章。州政府可通過相應法規將第2句所述權力轉授予其指定的主管機構。
第2款進修考試規章應明確:
1.進修文憑名稱;
2.考試的目標、內容和要求;
3.考試準入前提條件,及
4.考試程序。
第3款如相關州最高主管部門確認:
1.進修考試規章滿足第53b條第2及第3款以及第53a條第2款規定的前提條件,則進修文憑名稱為“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加相應職業名稱;
2.進修考試規章滿足第53c條第2及第3款規定的前提條件,則進修文憑名稱為“專業學士”加相應職業名稱;
3.進修考試規章滿足第53d條第2及第3款規定的前提條件,則進修文憑名稱為“專業碩士”加相應職業名稱。
第1句所述的畢業文憑名稱中應在括號中加入補充說明,明確無誤地標明頒布相應進修考試規章的主管機構。進修考試規章也可以做出規定,這一文憑名稱前附加另一其他畢業文憑名稱。
第4款由相關州最高主管部門確認的進修考試規章中所包含的畢業文憑名稱,只能由通過相應進修考試者使用。
第三節國外的前期資格,考試
第55條國外前期資格
如進修條例、適應性進修條例以及第54條所述進修考試規章對考試的準入條件做出規范,則應對國外的教育文憑以及在國外從事職業活動的時間予以考慮。
第56條進修教育考試
第1款主管機構應為職業進修領域內的考試實施設立考試委員會。第37條第2款第1及第2句、第3款第1句,第39條第1款第2句、第2及3款,第40至42條,第46條及第47條同樣適用于此。
第2款在以下情況下,主管機構可以根據考生申請,免除其參加考試中相關單項考試:1.考生此前參加并成功通過由某一公立的或國家認可的教育機構或國家的考試委員會組織的其他類似考試,并2.在公布上述考試結果后10年內報名參加進修考試。
第57條考試證書的同等對待
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法規形式做出規定,在本法適用范圍以外獲得的考試證書或在其他國家獲得的考試證書,如其考試所證明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具有同等價值,則應與通過第53b至53e條及第54條規定的進修考試所取得的相關證書同等對待。
第三章改行職業教育
第58條改行職業教育條例
為建立規范且統一的改行職業教育基礎,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在和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在考慮成人職業教育特殊要求的基礎上,可就以下內容做出規定(改行教育條例):
1.改行職業教育畢業文憑名稱;
2.改行職業教育的目標、內容、種類和學制;
3.改行職業教育考試的要求及準入條件,及
4.改行職業教育考試程序。
第59條主管機構頒布的改行職業教育考試規章
如聯邦教育與研究部未頒布第58條所述法規,主管機構可頒布改行職業教育考試規章。在第71條第8款所述情況下,如州相關機關被確定為主管機構,則由州政府以法規形式頒布改行職業教育考試規章。州政府可通過相應法規將第2句所述權力轉授予其指定的主管機構。主管機構在考慮成人職業教育特殊要求的基礎上,對改行職業教育畢業文憑的名稱,考試的目標、內容和要求,考試準入條件及考試程序做出規定。
第60條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改行職業教育
如第58條所述改行職業教育條例或第59條所述主管機構頒布的考試規章是針對某一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改行職業教育,則須以第5條第1款第3點所述教育職業描述、第5條第1款第4點所述職業實踐教育框架計劃以及第5條第1款第5點所述考試要求為基礎。第27至33條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此。
第61條國外前期資格
如第58條所述改行職業教育條例或第59條所述主管機構頒布的考試規章對考試的準入條件做出規范,則應對國外的教育文憑以及在國外從事職業活動的時間予以考慮。
第62條改行職業教育措施、改行職業教育考試
第1款改行職業教育措施的內容、種類、目標及學制須符合成人職業教育的特殊要求。
第2款在開始實施相應措施前,改行職業教育提供者須以書面形式就其改行職業教育的實施報請主管機構。告知義務包括對改行職業教育關系的基本內容做出說明。已簽署改行職業教育合同的,還應隨附所簽合同的副本。
第3款主管機構為改行職業教育領域里的考試實施設立考試委員會。第37條第2款和第3款,第39條第2款,第40到42條,以及第46和47條同樣適用于此。
第4款如考生此前參加并成功通過由某一公立的或國家認可的教育機構或國家的考試委員會組織的其他類似考試,并在公布上述考試結果后10年內報名參加改行職業教育考試,可向主管機構申請免除參加考試中相關單項考試。
第63條考試證書的同等對待
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法規形式做出規定,在本法適用范圍以外獲得的考試證書或者在其他國家獲得的考試證書,如其考試所證明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具有同等價值,則應與通過第58及第59條規定的改行職業教育考試所取得的相關證書同等對待。
第四章面向特殊人群的職業教育
第一節殘障人群的職業教育
第64條職業教育
《社會法典》第九卷第2條第1款第1句所述的殘障人員應接受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職業教育。
第65條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職業教育
第1款第9及第47條所述的規定應考慮殘障人群的特殊情況,特別是教育的時間和內容安排、考試時長、輔助工具許可,以及獲得第三者幫助的權利,如對聽覺障礙者提供手語翻譯。
第2款與殘障人員簽署的職業教育合同應在第34條所述職業教育關系檔案中登記。即便殘障者不具備第43條第1款第2及第3點的條件,也應允許其參加畢業考試。
第66條主管機構的職業教育規定
第1款殘障人員因其殘障的類型和程度無法接受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職業教育,主管機構應根據殘障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在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的建議下,制定職業教育規定。職業教育內容應在考慮一般勞動市場的現狀及發展的基礎上,基于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相應內容來開發。第1句所述的申請中應證明確實存在相應可能性,使其接受所申請的職業教育。
第2款第65條第2款第1句相應適用。
第67條職業進修教育、改行職業教育
如殘障人員因其殘障種類及程度確有需要,第64至66條同樣適用于殘障人群的職業進修教育和改行職業教育。
第二節職業預備教育
第68條人員與要求
第1款職業預備教育針對基于發展狀態而不能期待其可成功完成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教育的學習障礙者或社會弱勢群體。職業預備教育的內容、種類、目標及學制須符合第1句所述人群的特殊要求,并予以全面的社會教育幫助和支持。
第2款在《社會法典》第3卷框架以外、或其他類似的由公共資金資助范圍以外進行的職業預備教育,適用于本法第27至33條。
第69條教學模塊、證明
第1款為獲得第1條第2款所述的職業行動能力基礎,可以且特別要通過基于針對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的教學內容開發的、從內容和時間兩個方面清晰界定的學習單元進行傳授(教學模塊)。
第2款職業預備教育提供者要對所傳授并獲得的職業能力基礎出具證明文件。相關詳情由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在和負責制定職業教育條例的專業部門協商一致,并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后,以無需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的法規形式做出規定。
第70條監督、咨詢
第1款在不具備第68條第1款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州法律法規確定的主管部門可不批準相關教育提供者開展職業預備教育。
第2款在開始實施相應措施前,職業預備教育提供者須以書面形式就其職業預備教育的實施報告主管機構。此報告義務包括對教育合同的基本內容做出說明。
第3款第1及第2款以及第76條不適用于在《社會法典》第3卷框架內或其他類似的由公共資金資助進行的職業預備教育。
第三部分職業教育的組織
第一章主管機構、主管部門
第一節主管機構的確定
第71條主管機構
第1款手工業協會是本法意義上《手工業條例》界定的手工類職業的職業教育主管機構。
第2款工商業聯合會是本法意義上非手工業、工商類職業的職業教育主管機構。
第3款農業協會是本法意義上農業包括農村家庭經濟類職業的職業教育主管機構。
第4款律師協會、專利律師協會和公證員協會在相應領域,以及公證事務所聯合會在其業務范圍內,分別是本法意義上法律事務領域里專業職員職業教育的主管機構。
第5款經濟審計員協會和稅務咨詢員協會分別是其范圍內經濟審計和稅務咨詢領域里專業職員職業教育的主管機構。
第6款醫生協會、牙醫協會、獸醫協會及藥劑師協會分別是本法意義上在其業務范圍內衛生健康服務領域里專業職員的職業教育主管機構。
第7款不同于第2至6款規定,只要相關職業預備教育、職業教育及改行職業教育在須經許可的手工業類、無須許可的手工業類及類似手工業行業的企業里進行,則手工業協會是本法意義上的主管機構。
第8款如第1至6款所述職業領域里沒有行業協會,則由各州指定主管機構。
第9款多個相關主管機構可通過協議商定,由其中一個代表所有參與方,承擔職業教育領域的法定任務。此協議須經聯邦或州層面最高主管機關批準。
第72條以法規形式確定主管機構
主管的聯邦專業部門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并征得聯邦參議院同意后,以法規形式對第71條未做規定的職業領域確定主管機構。
第73條公共服務領域的主管機構
第1款以下情形下,聯邦最高機關為聯邦職能范圍內公共服務領域中的職業教育確定主管機構:
1.本法第32、第33和第76條以及《手工業條例》第23、第24及第41a條所述情形;
2.第71及第72條所述職業領域以外的職業教育;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受聯邦監督的法人團體、公共機構和公法性基金會。
第2款各州為其職能范圍內及鄉鎮和鄉鎮聯合體確定公共服務領域中第71及第72條所述職業領域以外職業教育的主管機構。此規定同樣適用于受州監督的法人團體、公共機構和公法性基金會。
第3款第71條第9款同樣適用于此。
第74條管理權限拓展
第73條同樣適用于公法性教會及其他宗教團體所屬領域或公共服務機構之外、遵照公共服務類職業教育條例規定開展相應教育的教育職業。
第75條公法性教會及其他宗教團體所屬領域的主管機構公法性教會及其他宗教團體為其職能范圍內第71、第72及第74條所述職業領域以外的職業教育確定主管機構。第77至80條不適用于此。
第二節職業教育的監督
第76條監督、咨詢
第1款主管機構對以下教育的實施進行監督:
1.職業預備教育;
2.職業教育,及
3.改行職業教育,
并通過為參與職業教育?的各方提供咨詢來予以促進。主管機構須為此設立咨詢員。
第2款職業教育提供者、改行職業教育提供者及職業預備教育措施提供者根據要求有義務提供監督工作所需的信息,并提供相應資料,允許參觀教育機構。
第3款主管機構以適當的方式監督和促進第2條第3款所述國外學習的實施。如國外教育階段的時間超過8周,須有與主管機構商定的計劃。
第4款有信息提供義務者可以拒絕回答詢問,如答復將給本人或《刑事訴訟條例》第52條中所指人員帶來被追究刑事責任或陷入《違反公共秩序處罰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的危險。
第5款主管機構向《青少年勞動保護法》規定的監督機關通報在執行《青少年勞動保護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情況。
第三節主管機構的職業教育委員會
第77條設立
第1款主管機構設立一個職業教育委員會。委員會由六名雇主代表、六名雇員代表及六名職業教育類學校的教師組成,教師有咨詢性投票權。
第2款雇主代表根據主管機構建議聘任;雇員代表根據主管機構所在地區的工會和以社會福利及職業政策為宗旨的雇員獨立協會建議聘任;職業學校教師由依據州法確定的主管部門聘任。委員聘期最長為4年。
第3款職業教育委員會的工作為榮譽性質。其墊款支出及所占用時間,若無其他方面的補償,應為其支付適當資金補償,具體金額由主管機構報州最高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
第4款若有重大原因,可以在聽取聘任程序參與方的意見后解聘委員。
第5款各委員均有自己的代理委員。第1至4款同樣適用于代理委員。
第6款職業教育委員會從其成員中分別選舉產生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主席及副主席不應來自同一代表群體。
第78條決議權、表決
第1款在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職業教育委員會可以做出決議。委員會根據表決票的多數意見做出決議。
第2款為維護決議效力,委員會在召集會議時有必要說明議事內容,經2/3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同意補充列入會議議程的內容除外。
第79條任務
第1款所有涉及職業教育的重要事宜,均須報告職業教育委員會并聽取其意見。職業教育委員會應在其任務范圍內致力于不斷提高職業教育的質量。
第2款須聽取職業教育委員會意見的重要事宜主要有:
1.頒布涉及職業教育及改行職業教育機構資質、填寫書面教育證明、縮短教育期限、準許提前參加畢業考試、舉行考試、實施跨企業教育及企業外教育等事宜的管理基本原則及職業教育管理準則;
2.由州職業教育委員會建議的措施的實施;
3.涉及職業教育合同樣本根本內容的改動。
第3款須報告職業教育委員會的重要事宜主要有:
1.向主管機構報告的職業預備教育、改行職業教育措施的數量及種類以及已登記的職業教育關系;
2.已舉行的考試數量、結果及取得的經驗;
3.第76條第1款第2句所涉及的咨詢員的工作情況;
4.主管機構負責的地域與業務范圍內職業教育的新形式、內容及方法;
5.主管機構向其他機構或機關提出的與實施本法或依據本法頒布的法規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6.建立自有的跨企業職業教育機構;
7.第5款所涉及的決議及所決定的除人員費用以外實施職業教育的經費預算;
8.解決職業教育關系糾紛的程序;
9.涉及主管機構職責范圍內與職業教育相關的勞動市場問題。
第4款職業教育委員會應就須由主管機構依據本法頒布的關于職業教育實施的法規做出決議。有權代表主管機構者可在一周內就違反法律和章程的決議提出異議。異議須申明理由并具有推遲實施的效力。在此情形下,職業教育委員會應審核并重新做出決議。
第5款如決議的實施所需經費超出當年用于職業教育的財政預算,則該決議須經預算主管機關同意后,方可生效。如決議的實施需要今后幾個財政年度提供資金并明顯超出本年度職業教育預算支出,此款同樣適用。
第6款不同于第77條第1款規定,在職業預備教育和職業教育事務相關的決議中,如其直接涉及職業教育類學校組織,教師委員具有表決權。
第80條工作規章
職業教育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工作規章。工作規章可以就設立下屬委員會做出規定,同時也可規定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不僅限于職業教育委員會成員擔任。第77條第2至6款及第78條同樣適用于下屬委員會。
第四節主管部門
第81條主管部門
第1款聯邦層面最高機關或其所確定的機關是本法第30條第6款、第32條、第33條、第40條第6款以及第47條、第54條第3款、第77條第2和第3款意義上的聯邦職責范圍內的主管部門。
第2款如果某一聯邦層面最高機關或州層面最高機關為本法意義上的主管機構,在第40條第6款、第47條第1款及第77條第3款列舉的情形下無須相應審批,在第54條情形下無需確認。
第二章州職業教育委員會
第82條設置、工作規章、表決
第1款州職業教育委員會設立在州政府。委員會委員由雇主、雇員和州層面最高機關的代表組成,各方代表人數相等。州層面最高機關的代表中一半須為學校教育問題專家。
第2款州職業教育委員會委員由州政府聘任,最長任期為4年,其中雇主代表須根據州層面的行業協會、雇主協會及企業主協會的聯合組織共同決定的建議聘任,雇員代表須根據州層面的工會聯合組織以及獨立的以社會福利及職業政策為宗旨的雇員聯合組織的建議聘任。州職業教育委員會的工作為榮譽性工作。委員的墊款支出及所占用時間,如無其他方面的補償,應予以適當補償。其數額由州政府或州政府確定的州層面最高機關
做出規定。如有重大原因,可以在聽取聘任程序參與方的意見后解聘委員。委員會從其成員中分別選舉產生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主席及副主席不應來自同一代表群體。
第3款各委員均有其代理委員。第1款及第2款同樣適用于代理委員。
第4款州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工作規章,并須經州政府或由其確定的州層面最高機關審批。工作規章可就設立下屬委員會做出規定,并規定其成員不僅限于州職業教育委員會成員。第2款第2句有關補償的規定也適用于下屬委員會。有關的州層面最高機關、鄉鎮及鄉鎮聯合會、勞動局等方面的代表均可以參加州職業教育委員會及下屬委員會的會議。
第5款在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會議的情況下,州職業教育委員會可以做出決議。委員會根據表決票的多數意見做出決議。
第83條任務
第1款州職業教育委員會須就本州職業教育?問題向州政府提供咨詢,并在其任務范圍內致力于不斷提高職業教育質量。
第2款為實現職業教育的統一性,州職業教育委員會尤其要致力于學校組織實施的職業教育與本法所規范的職業教育之間的合作,并努力在學校教育事業的改革調整和繼續發展中兼顧職業教育。為改善本區域的職業教育和就業狀況,州職業教育委員會可就二者內容和組織方面的協調以及改善職業教育供給提出建議。
第四部分職業教育研究、規劃和統計
第84條職業教育研究的目標
職業教育研究應:
1.明晰職業教育的基本問題;
2.關注國內、歐洲及國際職業教育發展;
3.調研對職業教育內容和目標方面的要求;
4.為職業教育適應經濟、社會和技術要求的變化繼續發展做準備;5.促進職業教育的教學手段和過程的創新以及知識和技術的轉移。
第85條職業教育規劃的目標
第1款職業教育規劃旨在為職業教育適應技術、經濟和社會要求并協調發展奠定基礎。
第2款職業教育規劃主要致力于使職業教育機構從種類、數量、規模和地域分布等方面,在質量和數量上提供足夠的職業教育崗位,并在考慮可預見及長期職業教育崗位需求的基礎上,使這些教育機構盡可能有效地得以利用。
第86條職業教育報告
第1款聯邦教育與研究部應對職業教育的發展進行經常性觀察并就此在每年5月15日前向聯邦政府提交報告(職業教育報告)。報告須說明職業教育?的現狀及可預見的發展。如相關區域或行業呈現不能滿足職業教育崗位需求的趨勢,則須在
報告中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2款報告應說明:
1.關于上一日歷年度:
a.基于各主管機構提供的情況,說明依據本法或《手工業條例》已在職業教育關系檔案中注冊、于上年10月1日之前12個月內簽署并于上年9月30日仍然有效的職業教育合同,及
b.上年9月30日向聯邦勞動署提供以便其介紹的職業教育崗位中依然閑置的崗位數量,以及同期在聯邦勞動署登記尋找職業教育崗位的人數;
2.關于本日歷年度:
a.至當年9月30日可預期的尋求職業教育崗位的人數;
b.至當年9月30日對可預期的職業教育崗位供給的估計。
第87條職業教育統計的目的與實施
第1款實施聯邦統計旨在為規劃和規范職業教育。
第2款聯邦職業教育所和聯邦勞動署為聯邦統計局在統計技術和方法方面提供支持。
第3款數據調查計劃和處理計劃,應與聯邦職業教育所協商一致后確定,以使調查獲得的數據可供有關方面在其職能范圍內用于規劃和規范職業教育。
第88條數據收集
第1款聯邦每年統計:
1.針對每項職業教育合同:
a.學習者的姓名、出生年、國籍;
b.學習者簽署職業教育合同時居住地的官方鄉鎮編碼;
c.學習者普通教育畢業證書、此前接受的為就業做準備的職業培訓,或職業基礎教育、獲得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以及高校教育的經歷;
d.教育職業包括專業方向;
e.職業實踐教育機構的官方鄉鎮編碼及地理網格單元、所屬經濟行業、公共服務屬性;
f.職業教育學習期限縮減情況、非全時制學習的安排、試學期限;
g.職業教育合同簽署時商定的每個學年職業教育報酬額度;
h.職業教育合同確定的當前職業教育起始和結束日期,以及提前解除職業教育關系的日期;
i.在涉及認可和折算此前已畢業的本法或《手工業條例》規范的職業教育學習成果情形下,職業教育接續合同以及教育職業名稱;
j.在主要以公共資金特別是基于《社會法典》第三卷規定資助的職業教育關系的情況下,其資助方式;
k.畢業考試日期、考試準入方式、補考日期、考試結果;
l.職業教育嵌入式雙元制高校課程;
2.針對職業教育中的每次考試,除第1點所涉及的職業教育合同外,還包括考生性別、出生年以及此前教育背景、專業方向、補考、考試方式、考試結果;
3.針對企業培訓師:性別、出生年、專業資質的種類。
數據統計的報告期為日歷年。收集報告期至12月31日止的相關數據信息。
第2款輔助指標包括有信息提供義務者的名稱和地址,學習者、考生、企業培訓師數據記錄中的當前編號,以及《社會法典》第四卷第18i條第1款或《社會法典》第四卷第18k條第1款規定的實踐教育機構的企業編號。輔助性指標的相關數據應盡早刪除,不得晚于再次調查完成后。第1款第1句第1點第e項提到的經濟行業分支、官方鄉鎮編碼和地理網格單元等指標可以通過《社會法典》第四卷第18i條第1款或第18k第1款規定的實踐教育機構的企業編號這一輔助指標從《聯邦統計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的統計平臺數據中調取,并與第1款第1句和第2款第1句所述的數據合并。
第3款各主管機構均有提供信息的義務。
第4款基于編寫職業教育報告和開展第84條所述職業教育研究的目的,作為單項信息所收集的第1款第1句第1至第3點所述數據由聯邦統計局和各州統計局進行處理,并向聯邦職業教育所提供。為此,在聯邦職業教育所設立了一個專門組織單元,該組織單元應當在空間、組織結構和人員方面與聯邦職業教育所的其他業務領域分開。在該組織單元工作的人員應當是公職人員或有特別義務的公共服務人員。他們從其工作中獲得的知識只能用于編撰職業教育報告及開展職業教育研究。第1句所述規定提供的數據不得與其他個人數據合并。第2和第3句所述規定的實施細節由聯邦教育與研究部頒布相應法規予以規范。
第四部分聯邦職業教育所
第89條聯邦職業教育所
聯邦職業教育所為聯邦直屬的公法性法人機構。聯邦職業教育所的所在地為波恩。
第90條任務
第1款聯邦職業教育所在聯邦政府教育政策范圍內執行其任務。
第2款聯邦職業教育所的任務是通過科學研究促進職業教育研究。其研究以年度科研計劃為基礎進行;年度科研計劃須經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審批。各聯邦層面的最高機關在和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后,可委托聯邦職業教育所承擔其他研究任務。聯邦職業教育所的重要成果應公開發表。
第3款聯邦職業教育所的其他任務:
1.根據聯邦主管部門的指示:
a.參加職業教育條例及根據本法或《手工業條例》第二部分頒布的其他法規的起草工作;
b.參與職業教育報告的起草工作;
c.依據第87條所述規定參加職業教育統計工作;
d.促進職業教育典型實驗包括跟蹤其實施過程開展科學調研;
e.參與職業教育的國際合作;
f.承擔聯邦層面以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為目的的其他管理任務;
2.依據聯邦主管部門的常規管理規定,實施跨企業職業教育機構資助措施,支持這些機構的規劃、組建和繼續發展;
3.編訂并頒布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目錄;
4.依據由決策委員會頒布并經聯邦主管部門批準的準則承擔《遠程教育保護法》確定的任務,并通過資助實施發展計劃,為遠程職業教育提高質量及擴大規模做出貢獻。
第3a款聯邦職業教育所承擔《護理職業法》第53條第5款第1句和第54條所述任務。第4款聯邦職業教育所可經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同意后與聯邦行政管理以外的機構就承擔其他任務簽署協議。
第91條權力主體
聯邦職業教育所的權力主體是:
1.決策委員會;
2.所長。
第92條決策委員會
第1款決策委員會除本法其他條款對其規定的任務外,還承擔以下任務:
1.就所長職責以外的聯邦職業教育所事務做出決議;
2.就職業教育的原則性問題向聯邦政府提供咨詢,并可就職業教育報告草案提出意見;
3.就年度研究計劃做出決議;
4.就本法的統一施行提出建議;
5.可以在考慮相應的學??蚣芙虒W計劃草案的基礎上對由聯邦職業教育所起草的第4條第1款所述條例的草案提出意見;
6.就第90條第3款第3和第4點以及第97條第4款所述涉及聯邦職業教育所的事宜做出決議。
第2款所長接到實施本法第90條第3款第1點所述任務的指示以及根據第90條第3款第2點頒布的管理規定后,應立即告知決策委員會。
第3款決策委員會由雇主方代表、雇員方代表、州代表各8名及5名聯邦代表組成。聯邦代表擁有8張表決票,并只能統一投票;在就職業教育的原則問題向聯邦政府提供咨詢、對職業教育報告草案提出意見以及本法所述聽取決策委員會意見等情形下,聯邦代表無表決權。聯邦勞動署、基層行政區域在聯邦層面的聯合組織以及聯邦職業教育所科學咨詢委員會可各派一名代表列席決策委員會的會議,并具有咨詢性投票權。
第4款聯邦教育與研究部根據各行業協會、雇主協會和企業聯合會在聯邦層面的聯合組織的建議聘任雇主方代表,根據聯邦層面的工會聯合組織建議聘任雇員方代表,根據聯邦政府的建議聘任聯邦代表,根據聯邦參議院的建議聘任州代表,任期最長為4年。
第5款決策委員會從其委員中分別選舉產生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任期1年。主席輪流分別由雇主方代表、雇員方代表、州代表及聯邦代表中的推薦人選擔任。
第6款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為榮譽性質。其墊款支出及所占用時間,如無其他方面予以補償,則應由聯邦職業教育所按聯邦教育與研究部經和聯邦財政部協商審批的數額予以補償。
第7款如有重大原因,可以在聽取聘任程序參與方的意見后解聘委員。
第8款委員均有一名代理委員。第4、第6及第7款同樣適用于此。
第9款決策委員會可依據其章程的具體規定設立下屬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委員可由決策委員會委員以外的人員擔任。下屬委員會應有雇主方代表、雇員方代表、州代表和聯邦代表。第4至第7款同樣適用于下屬委員會。
第10款決策委員會獨立履行工作職責,不受任何指令約束。
第93條所長
第1款所長代表聯邦職業教育所處理訴訟及非訴訟關系的事務。所長負責管理聯邦職業教育所,并領導其開展工作。在其無需執行聯邦主管部門的指令及常規管理規定(見第90條第3款第1及第2點)時,均須按決策委員會制訂的準則開展工作。
第2款所長由聯邦總統根據聯邦政府的建議任命;常設所長代表由總統根據聯邦教育與研究部的建議與所長協商后任命。所長及常設所長代表為公務員。
第94條科學咨詢委員會
第1款科學咨詢委員會通過提出意見與建議就以下事宜向聯邦職業教育所的權力主體提供咨詢:
1.聯邦職業教育所研究計劃;
2.聯邦職業教育所與高等學校及其他研究機構的合作,及
3.聯邦職業教育所科研成果的年度報告。
第2款為使科學咨詢委員會完成工作任務,聯邦職業教育所所長應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根據科學咨詢委員會提議,可通過每年舉行一次專題會議的方式向其陳述聯邦職業教育所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3款科學咨詢委員會由聯邦職業教育所工作人員之外的最多11名來自國內及國外、社會公認的職業教育研究領域的專家組成。委員由所長經與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協商一致后聘請,任期4年??梢赃B任一次。決策委員會可派分別來自雇主方代表、雇員方代表、州代表及聯邦代表群體的共4名委員參加科學咨詢委員會的會議,這些委員在此無表決權。
第4款科學咨詢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工作規章。第5款第92條第6款同樣適用于此。
第95條殘障人員職業教育委員會
第1款為向聯邦職業教育所就其職責范圍內殘障人群職業教育問題提供咨詢,設立隸屬決策委員會的常設性下屬委員會。該委員會致力于兼顧殘障人群在職業教育中的特殊需要,并使殘障人群的職業教育與其他促進殘障人群參與勞動就業的措施協調發展。聯邦職業教育所在兼顧該委員會建議的基礎上,就實施涉及殘障人群職業教育的研究計劃做出決定。
第2款委員會由17名委員組成,委員由所長聘任,最長聘期4年。委員可以連任。委員基于《社會法典》第9卷所規定的殘障人群權益保護咨詢委員會的建議聘任,且:
1名委員代表雇員群體;
1名委員代表雇主群體;
3名委員代表殘障人組織;
1名委員代表聯邦勞動署;
1名委員代表法定退休金保險機構;
1名委員代表法定意外事故保險機構;
1名委員代表私立的公益性社會福利與健康衛生機構;
2名委員代表以恢復職業能力為目標的康復機構;
其他6名委員為在殘障人教育機構或殘障人群門診服務機構工作且熟悉殘障人群職業教育的專業人員。
第3款委員會可以吸收正在接受職業教育、職業進修教育或改行職業教育的殘障人員參與咨詢。
第96條聯邦職業教育所的經費
第1款聯邦職業教育所的建設及管理經費由聯邦撥款提供。聯邦撥款數額由《預算法》做出規定。
第2款承擔第90條第2款第3句所述委托任務及承擔第90條第3款第1點第f項所述任務的經費支出由委托相應任務的聯邦政府部門承擔。承擔第90條第4款合同任務的支出應由合同另一方承擔。
第97條預算
第1款財政預算計劃由所長擬訂,由決策委員會確定。
第2款財政預算計劃須經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審批。審批包括各項費用是否符合相關原則。
第3款財政預算計劃須及時地在聯邦財政預算預案提交之前、最遲至預算年度的上一年10月15日遞交到聯邦教育與研究部。
第4款超出預算計劃及計劃外開支可由決策委員會根據所長建議審核批準。審批須征得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及聯邦財政部同意。聯邦職業教育所實施可能因此而承擔相應義務的措施,以及其支出在此前預算計劃編制時未曾估算到的措施,第1及第2句相應適用。
第5款財政年度結束后,所長提出年度決算。決策委員會負責審議批準。年度決算無需按《聯邦預算條例》第109條第3款規定的審批。
第98條章程
第1款聯邦職業教育所的章程具體規定:
1.完成工作的種類和方式(見第90條第2及第3款),及
2.組織機構。
第2款決策委員會根據其成員4/5的多數票對章程做出決議。章程須經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審批,并在《聯邦公報》上予以公布。
第3款第2款同樣適用于章程的修改。
第99條人員
第1款聯邦職業教育所的工作由公務員及以職員和工人身份聘用的公共服務人員完成。聯邦職業教育所為《聯邦公務員法》
第2條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上述公務員為聯邦公務員。第2款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可聘任或解聘聯邦職業教育所的公務員,如這些公務員的職務屬于《聯邦薪金條例B》范疇,且其任用和解聘權不由聯邦總統行使。聯邦主管部門可將此權限委托給聯邦職業教育所所長。
第3款聯邦職業教育所公務員職務行為的最高主管機關是聯邦教育與研究部。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可以將此權限委托給聯邦職業教育所所長?!堵摪罟珓諉T法》第144條第1款及《聯邦紀律檢查法》第83條第1款不受此影響。
第4款對于聯邦職業教育所的職員和工人,均適用現行的聯邦雇員勞資合同和其他有關規定。如需例外處理,須事先取得聯邦教育與研究部的同意;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在與聯邦內政、建設與家園部及聯邦財政部協商一致后,做出同意決定。
第100條對聯邦職業教育所的監督
只要本法中未就其他監督權限做出規定,則聯邦職業教育所受聯邦教育與研究部的法律監督。
第六部分罰款規定
第101條罰款規定
第1款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第11條第1款第1句同時聯系該條第4款的規定,沒有、沒有正確地、沒有完整地、沒有按照規定方式或沒有及時將合同的重要內容或合同的重要改動寫入合同文本;
2.違反第11條第3款同時聯系第4款規定,沒有或沒有及時提交合同簽字文本;
3.違反第14條第3款規定,向學習者布置不符合教育目的的工作任務;
4.違反第15條第1款第1句或第2句的規定,讓學習者參加勞動或未按規定讓學習者離崗參加學習;
5.違反第18條第3款第1句同時聯系第2句規定,未支付、未正確支付、未全額支付或未及時支付所規定的報酬;
6.違反第28條第1或第2款規定聘用或對學習者開展職業教育;
7.違抗第33條第1或第2款所述可執行指令的行為;
8.違反第36條第1款第1或第2句并各自同時聯系第3句規定,沒有或沒有及時申請在職業教育關系檔案中登記或申請登記時未呈交一份合同文本副本;
9.違反第53b條第4款第3句、第53c條第4款第3句、第53d條第4款第3句及第54條第4款規定使用畢業文憑名稱,或者
10.違反第76條第2款規定,沒有或沒有正確地、沒有完整地或沒有及時地提供信息并提交相應資料,或者沒有允許或沒有及時地允許參觀。
第2款對第1款第3至第7點所述違規行為可處以最多5000歐元罰金,其他情形下的違規行為可處以最多1000千歐元罰款,以示懲戒
第七部分過渡規定與最后規定
第102條德國統一框架內畢業證書的同等對待
基于教育職業體系及專業工人職業體系的考試證書應與第37條第2款所述的考試證書同等對待。
第103條現有規制的繼續有效
第1款1969年9月1日前國家認可的學徒職業、入門職業或其他類似方式規范的教育職業視作第4條意義上的教育職業。這些職業的職業描述、職業教育相關計劃、考試要求及考試條例仍然有效,直至頒布第4條所述職業教育條例及第47條所述考試條例為止。
第2款1969年9月1日前針對相關職業所頒發的考試證書,如這些職業依據第1款規定可視為國家認可的教育職業,則這些考試證書應被與第37條第2款所述的考試證書同等對待。
第3款2017年9月30日前(含)簽訂的職業教育合同適用于本法第5條第2款第1句、第11條第1款第2句、第13條第2句、第14條、第43條第1款第2句、第79條第2款第1點以及第5條第101款第1條第3點中截至2017年4月5日有效的規定。
第104條管理職權轉授
州政府可依據第27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70條的規定,通過法規形式,將本法賦予依據州法法律法規確定的主管機關的主管權力轉授予主管機構。
第105條評估
有關最低報酬、考官小組的規定以及第5條第2款第1句第2a點所述規定將由聯邦職業教育所在《職業教育現代化及加強職業教育工作法》生效5年后進行科學評估。
第106條過渡規定
第1款2019年12月31日結束前簽署的職業教育合同,遵照本法當時仍然有效版本的第17條規定。
第2款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職業教育的職業教育合同,應遵照本法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版本中的第34條第2款第7點和第88條第1款第1句第1點第g項的相應規定。此外,職業教育起始時間在2020年12月31日結束前的職業教育合同,繼續遵照本法在2019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版本的第34條和第35條第3款第1句以及第88條規定。
第3款如針對某一國家認可的進修畢業文憑,已經根據截至2019年12月31日依然有效版本的第53條規定頒布了相應進修條例,則該進修條例在根據自2020年1月1日起有效版本的第53條規定首次頒布新的進修條例前,繼續有效。如已經根據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版本的第54條規定頒布了進修考試規章,則該進修考試規章在根據自2020年1月1日起有效版本的第54條規定首次頒布新的進修考試規章前,繼續有效。
注釋:
①目前,德國尚未發布2019年修訂后《職業教育法》官方版全文。本譯文基于2019年12月17日德國2019年度《法律公報》第一部分第48號公布的《職業教育現代化及加強職業教育工作法》(2019年12月12日聯邦總統與聯邦總理等共同簽署)及聯邦教研部編印的《新職業教育法》德文版并參考姜大源、劉立新翻譯的《(德國)<聯邦職業教育法(BBiG)>》(2005年4月11日版)中文譯文(見《中國職業技術教育》雜志2005年第32期(總第216期)及2005年第35期(總第219期)完成。
②德文中與“職業教育”相關的表述較多?!癇erufsbildung”及“beruflicheBildung”,是指廣義的職業教育,包括各級各類職業相關教育和培訓,對應于英語中“vocationaleducationandtraining”,即職業教育與培訓。此處及下文第1款第一個“職業教育”、第2條第1及2款、第3條、第二部分標題、第二部分第4章及該章第1節標題、本法中與“職業教育”相聯的機構及組織名稱如聯邦職業教育所、職業教育委員會等,第51條、第53條、第三部分標題及該部分第1章第2節、第71條第1~6款及第9款、第73條、第79條、第四部分中“職業教育研究”及“職業教育報告”等合成詞、第84條、第87條、第92條等法律條文中德文原文均為“Berufs-bidlung”,“Berufsausbildung”指基于國家規范在從業前進行的以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為目的的職業教育,既包含雙元制職業教育也包含全日制學校型職業教育,屬于高中階段教育范疇。這一類職業教育是德國職業教育體系的主體。為區別于廣義上的職業教育,本譯文中在第1條第1款中以括號形式添加了“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為簡化表述,本法后文中,除另做注解外,對“Berufsausbildung”這一概念均采用“職業教育”?!癇erufsausbildungsvorbe-reitung”則是指為接受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做準備的各類教育措施,即職業教育的預備教育,為簡略起見,本譯文中用“職業預備教育”。這些教育措施不傳授完全職業資格,旨在進一步從文化基礎知識以及實踐能力方面提高素質,但部分措施學習成果可以計入日后的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中。在本法下文中的“職業教育”如無特殊說明是指狹義上的以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為目的的職業教育。下文的“改行職業教育”德文原文為“beruflicheUmschulung”,德國職業教育體系中是指由國家或相關職業教育主管機構專門規范、通常面向已經具有某一相應職業的職業能力及經驗的成年人,使其獲得從事另一職業的職業能力并獲得相應職業文憑的教育措施。這一概念德文中有時也用“Berufsumschulung”,文中“職業進修”德文原文為“beruflicheFortbildung”,法律文本中有清晰解釋。德文中有時也用“Berufsfortbildung”?!癇erufs-vorbereitendeQualifizierung”則指為直接就業從而獲得相應技能但不獲得完全職業資格的培訓,本譯文中譯為“為就業做準備的職業培訓”?!癇eruflicheGrundbildung”,即“職業基礎教育”,在德國是指針對那些至少完成9年義務教育后未能進入以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的青年人,基于相關職業群將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的基礎內容作為相應教育內容的教育措施,形式多樣,其中“Berufs-grundbildungsjahr”即“職業基礎教育年”是國家規范的組織形式。這類教育措施的學習成果可以計入今后獲得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需要注意的是,在瑞士,這一概念則有完全不同內涵,指的是高中階段獲得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根據瑞士職教法,這一概念相對其高等職業教育。其高等職業教育相當于德國職業進修教育。
③德國《職業教育法》以及《手工業條例》均規定,針對經國家或相應主管機構認可的教育職業的職業教育均需頒布相應職業教育條例,作為針對這一職業開展教育教學的標準。
④在德國,企業協議是由企業主與企業職工委員會簽署的協議,明確企業主及職工委員會的權利及義務,同時面向所有企業雇員明確其在企業的行為規則。與此類似,公共服務領域中則由公共服務機構與該機構的人事委員會(人事代表)簽署公共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面向所有員工明確其履職行為規范。
⑤不可更易性(Unabdingbarkeit)是德國法律語言中對法律相關規定的強制性這一屬性的表述。有些不可更易性的規定也可以是“部分不可更易”,即在相應前提下不可更易。本部分所規范的職業教育是基于教育提供者(企業主)與學習者(基于職業教育目的特殊雇員)之間的職業教育合同來進行的。德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私法自由,基于這一原則,德國合同法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合同各方自由達成協議。與此同時,為促進利益平衡,維護社會公正,合同法中部分規定對這一基本原則做出限制,通過強調相應規定的不可更易性,來避免合同相關方通過合同約定來突破這些限制。同時,德國勞動法則強調有利于雇員的原則。本法該條有關“不可更易性”實際上是“部分不可更易”?;诼殬I教育合同雙方的合同訂立自由,合同雙方可在本部分規定范圍內自主商定職業教育合同相關內容,但合同約定內容不得不利于學習者,否則合同無效。從保護學習者利益,保障職業教育目標實現來說,本部分的規定是不可更易的,合同雙方不得通過合同約定突破這些規定從而損害學習者利益。
⑥《德國青少年勞動保護法》青少年在首次受雇參加就業勞動時,須提交體檢證明,就業一年后,需進行身體復查并將醫生出具的書面復查證明提交雇主。這一身體復查稱為“首次身體復查”。首次復查后,青少年還需每年進行身體復查。
⑦為簡潔起見,以下簡稱“分期畢業考試”。
⑧⑨⑩譯者注。
??德文原文為“Berufsbildung”或“beruflicheBildung”,為廣義職業教育。譯者注。
?本款及本條第2款第1句中“職業教育”均為廣義職業教育,德文原文為“Berufsbildung”,本款后半句中用的是其同義表達形式“beruflicheBildung”。譯者注。
本文來源:《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20年第4期